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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那些事
政策法规
2019-05-23    作者:孑孓不独活    来源:茂名白城招聘网 428

“试用期”对于大多数应届毕业生来讲是迈进职业生涯的关键一步。而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我们有知道多少?为了揭开“试用期”的神秘面纱,今天,小马就来给大家聊聊试用期那些事。

“试用期”顾名思义就是用人单位在正式录用员工之前来试用并判断该员工能否胜任该工作的一种综合考量。它和我们通常所讲的“见习期”存在质的区别。“见习期”主要是针对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性考核的制度,通常为一年。

我们应该知道的“试用期”:

1《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企业与单一劳动者仅有一次试用期约定机会,不得重复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期限的约定必须以劳动合同期限的存在为前提,并受到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的制约。《劳动合同法》具体规定如下: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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